修改后的新規定在以下幾個方面為愿意到大陸就業的臺灣同胞提供了有利條件:
1. 放寬了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崗位條件。原規定關于內地用人單位聘雇臺、港、澳人員的條件中,包括“聘雇的臺、港、澳人員從事的崗位是內地暫缺適當人選的崗位”和“用人單位要有勞動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機構開具的,在轄區內招聘不到所需人員的證明,或在勞動部門指導下進行公開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員”。新規定中已取消了這兩個條件,不再限制臺灣居民從事的崗位。根據新規定,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自主聘雇臺灣居民,這就擴大了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空間。 2. 放寬了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應具備的條件。原規定關于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條件中,包括“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經歷”。新規定中已取消了這個條件。這樣,沒有就業經歷的臺灣青年在大陸高校畢業后,也可以直接在大陸就業。其他臺灣居民只要符合用人單位要求的條件,可以同內地居民一樣平等就業。 3. 簡化了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手續。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必須辦理就業證,作為就業的有效證明和保障合法權益的依據。原規定中辦理就業證的單位為省級勞動部門及其少數授權的地(市)級勞動部門。新規定將辦理就業證的權限下放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聘雇臺灣居民的用人單位可以就近到單位所在的地級市或地區勞動保障局為臺灣居民辦理就業證。 此外,新規定還明確了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工作的時限;取消了臺灣居民在同一個用人單位就業,續簽合同前要申請辦理延長就業手續的規定;取消了就業證年檢的規定。這些修改簡化了手續,將使臺灣同胞能夠更方便地在大陸就業。
4.增加了用人單位應為被聘雇的臺灣居民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近年來,大陸的社會保險體系已經建立,并不斷完善,為了進一步保障臺灣同胞在大陸就業后的合法權益,新規定增加了社會保險的內容。根據新規定,在大陸就業的臺灣居民可以與大陸居民一樣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上述新規定的內容,同樣適用于在內地就業的香港、澳門居民。 |